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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0 149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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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或者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量刑有什么标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或者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在具体认定罪名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实施行为的具体特征,按照选择性罪名的定罪方法予以认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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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处几年
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的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特邀律师:
宋建军律师 四川成都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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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抢夺国家机关证件共有两个量刑档次,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的; 多次盗窃、抢夺或者毁灭的; 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后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声誉的; 等等。 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者损坏灭失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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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聚众斗殴是行为犯。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法律依据是什么

减刑后发现犯新罪和漏罪如何办?

法律顾问律师20分钟前回复:

关于减刑后发现犯新罪和漏罪如何办?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减刑后发现犯新罪和漏罪如何办 减刑后发现犯新罪和漏罪应当是对于漏罪先并后减,对于新罪先减后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条【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新罪先减后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不认为是防卫过当的行为

法律顾问律师20分钟前回复:

关于不认为是防卫过当的行为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不认为是防卫过当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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